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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中山區大直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志工組織運作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一日


                  大直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並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後實施


 


第一章 


 


第一條  本志工組織運作辦法依據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二十二條及臺北市中山區大直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第五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志工組織定名為「臺北市中山區大直國民小學愛心家長服務團」,簡稱「大直國小愛心團」(以下簡稱本團)。


第三條  本團以促使學生家長利用休閒參與學生教育行動,協助學校推動校務,發揮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崇高理念,並且遵守不計酬勞、不求回報的志工服務倫理。


第四條  團隸屬於臺北市中山區大直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並受其指揮及監督址設家長會辦公室。


本團輔導單位為臺北市中山區大直國民小學輔導室。


 


第二章  組織與任務


 


第五條  本團置團長一人,副團長三人,均由團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六條  本團依任務需要,另置組長若干人,以團長提名推薦方式或由各組團員自行公推之。


第七條  本團置榮譽團長及顧問若干人,由團長聘任之。榮譽團長及顧問在團中,負責照顧及接受諮商之責。


第八條  本團以團員大會為最高決策機構,幹部會議為執行單位。


第九條  團長對內主持會議、綜理團務、協調本團所有團員及所屬各項工作。


團長協助團長處理團務,負責執行團員大會所決議之事項。


組長依照團長、副團長之指導,協助團長、副團長執行團務,必要時得自行遴選組員,以完成交付事項。


第十條  本團業務分成行政管理及學校服務兩部份,下設工作組,各組設組長、副組長各一人,負責指揮、協調該組工作之執行。工作組分組如下:


一、            行政管理部份:下設研修組、活動組、總務組。


二、學校服務部份:下設交通導護組、輔助教學組、圖書服務組、值班服務組、保健支援組。


前項各組工作明細另訂之,經團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三章  團員


 


第十一條            凡具有高度熱忱與服務精神者,得加入本團為團員。


第十二條            本團團員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學校所舉辦之親職活動及本團所辦的專題演講、才藝分享


    等活動。


第十三條        本團團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團組織章程及各項決議。


二、執行本團分配之服務工作。


三、出席本團規定應參加之各種會議。


四、參與推展各項志願服務活動。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四條        本團每學期召開二次團員大會,會議由團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開會時,各組組長均應出席,並提出工作執行報告及會計報告。各組組員得提出有關建設性、改進性之建議事項,由大會討論,經出席人員多數之通過,始得決議。


第十五條        團長依團務發展之需要,得召開幹部會議。幹部會議的成員為團長、副團長、組長。幹部會議經出席人員多數之通過,始得決議。


第十六條        本團得經幹部會議之決議或團員五分之一請求,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        本團於開學後,召開新志工募集說明聯誼會,開會時由團長擔任主席,輔導單位應派員列席。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十八條            本團基金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家長會贊助。


二、團員自由樂捐。


三、義賣等活動收入。


四、活動受益者捐助。


五、各界熱心人士捐助。


第十九條        本團一切經費之收支,應編製收支明細報表,送交團員大會審議通過並公告之。


本團基金運用管理細則另訂之,經團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組織運作辦法若有未定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如相關法令修改時,本組織運作辦法亦隨同修改,並適用修改後之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組織運作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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