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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
臺北市議會第八屆第二十七次臨時大會第一次會議三讀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
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九一○八○五○四○○號令公布全文二十四條
 
第一章 總則
 
第 01 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維護家長教育參與權之行使,保障本市學生在中小學 校學習與受教育權益,增進家庭、學校與社區之聯繫與合作,共謀良好教育之發展,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02 條 本市國小(含附設幼稚園)、國中、高中及高職應設置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 長會),名稱定為「臺北市○○○○學校(學校全銜)學生家長會」。
第 03 條 全市之中小學校家長會分別組成本市國小、國中、高中、高職家長會聯合會,其 組織章程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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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
 
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5 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法綜字第 1093051338 號令修正發布
第 一 條 本準則依據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
)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之國小、國中、高中及高職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應分別為本市國小、國中、高中及高職學生家長會聯合會之會員
第 三 條 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分別當選班級學生家長代表,視為本自治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之同一人。
第 四 條 家長會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訂定組織章程、財務處理辦法、家長會選舉罷免辦法、家長會志工組織運作辦法及家長會議事規則,並推選選監人員公正獨立辦理選舉事務。
家長會選舉罷免辦法應明定通訊選舉之辦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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