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臺北市中山區大直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選舉罷免辦法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

                  大直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108學年度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並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後實施

第一條:臺北市中山區大直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本會永續發展並建立本會會務人員選舉及罷免運作方式,依據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及本會組織章程第五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班級家長代表選舉如採通訊選舉,應本公開、透明之原則。為達普遍徵詢學生家長之意願,本會應協同學校及各班導師於開學後二十一日內以書面徵詢學生家長之意願,不得遺漏。

第三條:導師依據家長回覆之意願,送交本會選監人員,按全班人數製作選舉票,並於選舉票上,會同選監人員簽章,發送全班學生家長,不得遺漏。選舉票應密封寄()回。選舉票經寄()回後,應即投入票匭。前項選舉票載明寄()回截止日期。截止日期應於開學後二十八日內。

第四條通訊選舉之開票,應有選監人員參加。如選監人員尚未選出時,則由本會派遣代表,並與學校人員代表共同開票、監票。

第五條通訊選舉如家長未於指定日期前將選票寄回,視為廢票。

第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家長委員、常務委員及相關候補應選名額依本會組織章程規定辦理。

第七條本會舉辦選舉之程序如後:

一、主席宣佈選舉名稱、職位、應選出之名額及選舉方法。

二、進行候選人提名。

三、推派辦理選舉人員,包括監票員、唱票員及記票員若干人。

四、主席清點出席人數及選票數並報告大會。

五、進行選舉投票。

六、當場開票並宣布選舉結果。

第八條:同一人不得同時為本會會長及副會長之候選人。

第九條副會長、家長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視學校體制依公平比例原則選舉之。

第十條:本會之選舉,不以親自出席會議者為限,均得為當選人。

第十一條本會班級家長代表選舉,以召開班級家長會推舉為原則,必要時得採通訊選舉,以無記名單記法行之。家長委員之選舉,由本會會員代表就會員代表中以無記名連記法投票方式行之。會長之選舉,由本會會員代表就委員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副會長之選舉,由本會會員代表就委員中以無記名二分之一限制性連記法選任之。常務委員會置委員九人,由委員互選組成之。

第十二條本會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及家長委員會委員之選舉按應選名額候選人得票較多數者為當選。得票數相同者由候選人當場以抽籤決之。候選人不在場時由主席代為抽籤。

第十三條會長因其子女或受監護人於學期中轉學、休學、輟學辭職者,應以書面向家長委員會提出,並自辭職日起即為生效;因其他因素辭職者,應以書面向家長委員會提出,並經家長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生效。家長會應於生效日起十五日內移交會議決議紀錄及清冊並報請教育局備查。

會長辭職生效後,所遺任期在二個月以下者,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若所遺任期超過二個月者,應於生效日起十五日內,由家長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由資深或高年級副會長召集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並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第十四條副會長及常務委員之辭職,應向會長提出請辭同意書,並經全體家長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可辭職,其職位出缺時,不另行補選。

第十五條改選、補選之會長或代理會長,應報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後,方得行使職權。

第十六條家長委員會委員之請辭應向會長提出請辭同意書,並經全體家長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可辭職,並於辭職生效日起十日內,依候補委員順序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七條會長、副會長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應出席之會議者,視同辭職,並經家長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生效。本會應以書面並經家長委員三人以上之署名通知該會長或副會長,並同時報請教育局備查。

前項會長職位之出缺,依第十三條規定程序辦理;副會長職位之出缺,不另行補選。

常務委員及家長委員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應出席之會議者,視同辭職,即為生效,並由家長會通知之。

前項常務委員職位出缺時,不另行補選;家長委員職位出缺時,依候補委員順序遞補至所遺任期為限。

前項所稱應出席之會議,係指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會議。

前項所稱無故不出席會議,係指經合法通知而未依規定程序於會前向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理請假手續者。但因突發事故致未請假,於會議後三日內提出正當理由證明者,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本會會長、副會長及委員應依照法令、本會章程及決議執行職務。

違反前項規定或假借本會名義從事私人事宜致本會受有損害者,除對本會負賠償責任外,本會得依前開準則及本辦法第十九條程序罷免其當選資格。

第十九條本會舉辦罷免之程序如後:

一、會長、副會長之罷免案,經會員代表大會總額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連署或提議時,應即通知本會及學校,並以通知時間明定召開之順序,由連署或提議之會員代表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並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依本市自治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程序決議後,會員代表大會應為罷免案成立之通知,並自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准日起二十日內,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臨時會議,由家長委員互推一名擔任主席,補選會長,惟其任期均以補足至原任期屆滿為止,副會長不另行補選。

二、委員之罷免:會員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或提議時,經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代表臨時會決議罷免之。

三、常務委員之罷免:會員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以上連署經家長委員會決議罷免之。經罷免之會長、副會長,於下屆不得被推選為會長、副會長。

四、會員代表大會補選會長應於當選後十日內報送教育局核後,始得就任。

第二十條: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選舉罷免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備查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大直國小家長會 的頭像
    大直國小家長會

    臺北市中山區大直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

    大直國小家長會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